经济制度
各朝代土地制度有什么不同
井田制
井田制形成于商代,盛行于西周,瓦解于春秋,废除于战国。井田制是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所有权属于周王,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诸侯臣下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井田制是奴隶社会的经济基础。
这种制度适应并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随着春秋时期铁器牛耕的使用,大量井田之外的荒地得以开垦成为私田,奴隶主破坏井田制,井田制开始瓦解。
假名公田
假名公田是东汉时期的一项土地制度。政府把国有的荒地、苑囿以及山林川泽租借给流亡农民进行生产,称为“假民公田”,假田在最初的三五年内不收租税,甚至国家还贷给种子、粮食和农具予以支持。租种公田的人,实际上就变成被束缚在国有土地上的国家佃农。
均田制
公元485年,北魏孝文帝采纳汉族谋臣建议,在不触动官僚地主土地前提下,颁布均田令,推行均田制。这也是隋朝和唐朝前期基本的土地制度。
国家将掌握的土地实行分配。丁男受露田四十亩,桑田二十亩;妇女受露田二十亩,奴婢和耕牛也相应受田。土地不得买卖。受田者年老或死亡,露田归还国家,桑田传给后代。官吏在任时可按级别在官府所在地就近受田。均田制是我国历史上较完备的一种土地制度。它以法律形式确认受田者的土地占有权和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