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愿的幸福和反省的幸福这些范畴,是否只是我们作了通盘考虑后称为幸福的这个更大、更有包容性的范畴中的成分呢?我们可以认为,经过通盘考虑,幸福是由意愿的利益和反省的利益之间的正确结合或平衡构成的。这是个诱人的想法,因为它设定了解决两种幸福之间可能的冲突的一条标准。但是这种想法是没有意义的,无论它多么诱人。除了那两种幸福模式本身外,不可能存在对意愿的利益和反省的利益之间是否正确结合或平衡的判断标准。我们可以问,我们为了有正确的生活应当做些什么。由此得出的回答只能是从思考我们反省的利益而得出的回答。我们也可以问我们最想做些什么,这时的回答是通过咨询(假如这是个正确的字眼的话)我们意愿的利益而得出的回答。但是,假如两种利益有冲突,例如当我要求一些不符合我的反省的利益的东西时,我无法诉诸我的第三种更高的利益范畴。在这种情况下,我为了过良善生活而能够做的,就是听从我的反省的利益,这里不存在我的利益的另一种更高意识,它要求或允许我放弃自己的反省的利益。因此,我们必须接受这种二元论的观点,承认这两种观点之间的冲突既频繁又鲜明。道德观给行为提供了不同于反省的幸福标准的标准,就此而言,道德观提供了一个不同的视角。但是,道德观当然不是一个既包含意愿的利益也包含反省的利益的更完备的幸福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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