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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1994年5月5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
中央军委委员
总政治部主任
于永波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各位委员:我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委托,现就《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条例的必要性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1988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条例》施行以来,对于完
善军队干部工作制度,调动广大军官的积极性,增强军队的凝聚力,促进部队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国家、军队改革和建设的进一步发展,我军军官队伍特别是高级军官队伍新老交替的顺利进行,《条例》中有的规定已与军官队伍的实际不完全适应。为了进一步完善军官军衔制度,适应军官队伍建设的需要,对《条例》作适当修改是十分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