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节选自《图书馆暨有关书刊管理法规汇览》,郭锡龙编,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47—54页。
【导读】
1910年清政府效仿日本的著作权法制定的《大清著作权律》,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保护著作权的完整法律制度。全文共有通例、权利期限、呈报义务、权利限制、附则等五章五十五条。当时沿用日本名称为“著作权律”,没有用“版权法”等字样。当时社会上其他一些法律文件如《报律》《集会结社律》等多将“法”称为“律”,所以便称为《著作权律》。清政府修订法律大臣、资政院副总裁沈家本是制定该著作权律的核心人物。
沈家本,字子惇,号寄簃,浙江归安人。《清鉴》卷十六中在谈到资政院开院时说:“其副总裁为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家本长于法学,现行新律,多所编定。新旧合纂,精心核定,为当时不可少之人物。”他在经史考证和律学研究方面著述颇丰,主要有《历代刑法考》《寄簃文存》《汉律摭遗》《秋谳须知》《律例杂说》《读律校勘记》《沈寄簃先生遗书》甲编、乙编等。在沈家本的授意下,清政府民政部邀请多位日本专家,参照1899年日本《著作权律》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版权法起草著作权律,起草之后再由他和其他大臣等审核、修正后奏请民政部颁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