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 年7 月5 日,原告在中国移动官方网站网上营业厅通过银联卡网上充值50 元。2010 年11 月7 日,原告在使用该手机号码时发现该手机号码已被停机,原告到被告的营业厅查询,得知被告于2010 年10 月23 日因话费有效期到期而暂停移动通信服务,此时账户余额为11.70 元。原告认为被告单方终止服务构成合同违约,遂诉至法院。
3. 裁判结果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 年6 月16 日作出(2011)泉商初字第240 号民事判决: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取消对原告刘超捷的手机号码为1590×××××××的话费有效期的限制,恢复该号码的移动通信服务。一审宣判后,被告提出上诉,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4.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电信用户的知情权是电信用户在接受电信服务时的一项基本权利,用户在办理电信业务时,电信业务的经营者必须向其明确说明该电信业务的内容,包括业务功能、费用收取办法及交费时间、障碍申告等。如果用户在不知悉该电信业务的真实情况下进行消费,就会剥夺用户对电信业务的选择权,达不到真正追求的电信消费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