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乐平岭”轮货损索赔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乐平岭”轮货损索赔诉讼时效的复函》(交民他字〔1992〕第2 号)规定:
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为特殊的时效,对此,在我国海商法中作出了特殊的规定。但在该法尚未施行的情况下,可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适用国际惯例。
目前,国际上的通常做法和《海牙规则》《海牙 维斯比规则》都规定为一年的时效,我国海运部门在提单条款中规定的时效与国际上的通常做法一致。故同意你院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适用一年诉讼时效的意见。
(八)企业或个人欠国家银行贷款逾期两年未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或个人欠国家银行贷款逾期两年未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 号)规定:国家各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系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它们与借款的企业或公民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国家各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追偿贷款权利的,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确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并且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