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那些帮助我们认识道德善恶的有区别作用的印象,只是一些特殊的痛苦或者快乐,那么,在所有关于道德区别的研究中,只需我们指出,在观察任何品格时是什么原则让我们感到快乐或不快,我们就足以相信,那个品格为什么被夸奖或被责备了。为什么一种情绪、一个行为、一个品格被认为是善良的或者恶劣的呢?那是由于一看见它,人们就会产生一种特殊的快乐或者不快。因此,只要说明为什么会有快乐或者不快,恶与德也就得到了充分的说明。想到一个品格,感觉到一种特殊的快乐就会发生德的感觉。我们的赞美或敬慕正是由那一种感觉构成的。我们无须进一步研究,也无须探究原因。我们不是因为一个品格让人愉快,从而推断出那种品格是善良的,而是当感觉到在某种特殊方式下它让人愉快时,实际上我们也就感到它是善良的。这个情形就如我们对所有种类的爱好、美与感觉作出判断时一样。在它们所传来的直接快乐中就涵摄有我们的赞许。
我已经对那种拥有永恒的理性的是非标准的体系提出了我的反驳,在理性动物的行为中我们所能指出的任何关系都可以在外界对象中发现。因此,如果道德永远伴随这些关系,那么无生物也能够成为善良的或者恶劣的了。但是同样人们也能够反驳现在的体系说,如果德与恶由快乐与痛苦决定,那么这些善恶性质一定永远是自感觉而发生的。因而一切对象,无论是有生还是无生,有理性的还是无理性的,只要它们可以刺激起快感或不快,那就都能够拥有道德上的善或恶。不过虽然这种反驳好像与前面的一致,但是它不像在前一种情形下那么有力。原因可以归结为以下的两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