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兵实行上之事务,复须别为三:一曰征集事务,平时征集之使入营受教育也;二曰召集事务,当战时召集之使出征也;三曰监视事务,监督有兵役义务之人民,使确实履行其义务也。
征集事务,大别为四:曰准备,曰分配,曰检查,曰征集。
准备云者,征集事务之准备也。其道自下以及上,每年凡村长,集其在村内之壮丁人数,籍其名以报诸县,县以报诸道,道以报诸省,省以报诸中央,而每年各区可征之数,政府得以详稽焉。
分配云者,分其应征之数于各区也。其道由上以及下,每年凡元首,定其全国应征之数,以分诸军,军以分诸旅,旅以分诸团及征募区司令部,而每年各区应征之人,地方得其标准焉。
检查云者,检查其壮丁之体格,及家属上之关系,定其适于兵役否也。征募区司令官,实负其责,附以军医及地方官吏,及期巡行各区而检查之,予以判决;判决既终,则以抽签法定其入营之人,编为名册,以报诸军,作为布告,以示其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