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生领主财产制的第五个根源,是巫术的职业。好多酋长并不是从军事指挥者中产生的,而是巫师出身。巫师对某种物象加上咒语,这样一来,该物象就成了神圣的禁忌,任何人不得冒犯。巫术的贵族即可因此而创立教士的财产制;当诸侯兼为教士时,尤其是在南太平洋诸岛上,他们就以此神圣的概念来保障其个人的所有。
使领主财产制得以产生的第六种可能,是商业。对外的商业,起初都在酋长的掌握中,开始时他必须为整个部落的人谋取利益。他征收税收,作为其个人收入的一种来源。这种税收原本是他对于其他部落的商人所给予保护的偿金,除关税收入外,他还可收取给予市场特许或保护市场交易的酬金。后来酋长往往自营商业,排挤村落、部落及氏族中人,将自营的商业变为他垄断的事业。借此,他可用租借的手段,将自己的部落中人变成负债奴隶,进而兼并他们的土地。
酋长的商业,可以用两种方法来经营:其一是商业统制,因此垄断地掌握在酋长一人之手;其二是酋长打造一片商业地区,大家一起居住。在后一种情况下,就有了城市的出现,其中有经营商业的贵族,其地位建立在交易盈利的财富积累上。前一种情况多见于黑人种族间,如喀麦隆(Kamerun)的商业情形。在古代的埃及,商业的垄断化典型地操控于个人之手,古代埃及国王的权力,大部分建立于他们个人商业垄断的基础之上。昔兰尼(Cyrene)的诸王时代以及其后中世纪的封建制度中,都可看到同样的状况。城市中领主阶级的出现,是古代及中世纪初期的特有类型。在热那亚(Genoa)及威尼斯(Venedig),只有居住在那里的豪门大户是完全的市民。他们自己不从事商业,而是以各种形式放贷给商人。其结果就是,其他的阶级,尤其是农民阶级,对城市的贵族都负有债务。这样,与军事诸侯的庄园一样,也产生了古代城市贵族的庄园。所以古代的特征,在于沿海岸的城市之集合及从事商业的大地主贵族,直到希腊时代,古代文化还是沿岸文化。这个时代的城市,无论哪一个,都建立在离海岸约有一日行程的内地,然而在内地,则有庄园的酋长与其臣属们一起过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