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财产制度与社会团体——氏族 01
一、专有之形式
专有之形态,和农业制度的形态一样有多种。专有之所有者,无论何处,原来都属于家族共同体。但此处所谓的家族共同体,与南斯拉夫人的扎德鲁加(Zadruga)的独立户或易洛魁人的连房这样大的团体,完全不同。专有以两种不同的基础为根据:其一,是将物质的劳动手段,特别是土地,当作劳动用具来看待,所以此种手段往往为女子氏族所专有;其二,祖先的土地为“枪地”,是由征服所获得的土地,因此受到男子的保护,在此情形下,土地即为父系氏族或其他男子团体所专有。无论如何,原始的专有与劳动分配的方式,不仅由纯粹的经济观点所决定,还包含军事的、宗教的及巫术的动机。
在过去,每个人都要连续不断地与其所属的多数团体发生联系。这类团体有很多种,可分类如下:
(一)家族团体。其构造多样,但大多都是消费团体。生产的物质工具,尤其是一般的动产,亦可为此家族团体所专有,而其内部,各自行其专有。例如武器及男子方面的用具,即为男子所专有,依照特别的继承顺序传给男子。其他的装饰品及女子方面的用具,即为女子所专有,属于女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