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40年11月起,美日两国的一些非官方人士就开始为寻求美日之间的妥协而进行接触。1941年3月,双方达成《日美谅解案》。此后,这一谅解案提交两国政府,民间接触升格为两国政府间的非正式会谈。《日美谅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关于欧洲战争,只限于德国受到现在尚未参加欧战的国家的攻击时,日本才会履行三国同盟义务,美国则申明不为援助一方而攻击另一方的攻击性同盟所左右;(二)关于中国,在日本承认中国独立、从中国领土撤军、不兼并中国领土、不赔偿、恢复门户开放政策,促使蒋政权与汪政权合并及承认满洲国、节制向中国移民等条件下,美国将同意劝告蒋政权媾和;(三)谅解达成后,两国将采取适当措施,恢复日美商约有效期间曾有过的正常通商关系。
日本政府对这一方案仍不满意,日本大本营与政府联席会议提出了修正案,该提案取消了要求日本承认中国独立、撤军、不要求赔偿等内容,而代之以“美国政府承认近卫声明的三项原则,承认以此同南京政府缔结的条约以及日满华共同宣言所表明的原则。并且相信日本政府的睦邻友好政策,立即劝告蒋政权媾和。”当5月12日日本驻美大使野村吉三郎将日本的提案送交给美国国务卿赫尔时,赫尔即认为该提案没有提供美国可能同意的基础,很少有达成妥协的希望。但他认为,如果美国现在就表示拒绝,则唯一的一次日美会谈的机会就会完全丧失。他仍决定以日本提案为基础,争取在谈判中加以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