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对这些问题中的个人主动性道德补充说一句。一些人认为,个人应作为好的楷模走在前头,而不是等到群体制定规则之权利运用后才做。另一些人则认为,这是在有公众热情的人身上施加过重的负担。这样,免除那些从事国家重要工业的人服军役的义务,便被某些人说成是公平的,志愿为国家服务的人也被另一些人说成是在道德上可信的。对后一种观点,我不知道有何理由。从军事观点看,后一种观点更可信,因为它可以证明,志愿者是更好的士兵。但如果需要热情的话,志愿者就不应有优先权利在部队服役,而不是在工业上服务,对于为什么如此,没有任何理由可以解释。另一方面,涉及为保卫其国家的牺牲,应当仅仅由那些认真承担他们的道德责任的人来承担,对于为什么如此,我们也没有任何理由加以解释,而且那些不认真承担其道德责任的人应无偿受益,究竟为什么会如此,亦无任何理由。论据的缺乏证明,个人主动性的方法产生了一支更有效的部队,另一种观点看来是更可取的,而无论如何,明显是更公平的,对社会制定法律权力的运用犹豫不决是可理解的,因为这种运用可能危及个人自由,但这种犹豫不决经常因为个人牺牲与个人主动性的道德优先性而得到支持。这种论据在我看来是站不住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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