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我们有必要重新思考如何处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在此案为出发点,我们可以再次开启对未成年人“恶意补足年龄原则”的讨论。这一原则源于英国,即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对于原则上被推定为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如果有充足证据能够证明其在实施犯罪时具有恶意,那么这种推定就会被推翻,依然可以对其追究刑事责任。显而易见,邯郸这起案件与湖北荆州女童案在性质上没有什么区别,都是未成年人用残忍手段故意杀害他人,但在案件处理结果上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一个案件进入了刑事程序,受害人家属有可能讨回公道,而另一个案件却只能由受害人家属默默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