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在裁判文书中明确“隐形加班”问题的案件中,李女士的维权之路就不太顺畅。涉事公司辩称值班内容就是负责休息日在客户群中对客户偶尔提出问题进行回复,并非加班。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女士与科技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因此不支持李女士要求科技公司支付休息日及延时加班费的请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女士在部分工作日下班时间及休息日利用社交媒体工作已超出了简单沟通的范畴,工作内容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有别于临时性、偶发性的一般沟通,体现了用人单位管理用工的特点,应当认定构成加班,据此判决该公司向李某支付加班费3万元。